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

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27民初212号
原告: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兴县灵关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9年4月24日,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6月8日向原告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822.0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6月8日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