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3民初36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西宗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女,山西宗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生)
被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龙马路1030号1-2楼。
被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现住兴县。
被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现住兴县。
被告:文×,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现住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77元减半收取76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