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2民初213号
原告:成都开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同乐路198号3栋1-4层。
法定代表人:刘仕国。
被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龙马路1030号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加华。
原告成都开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开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开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建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吉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