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335民初119号
原告:**全,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名山县人。
原告代理人:罗兴洪,男,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被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龙马路1030号-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加华。
委托代理人:王运海,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巴塘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巴塘县夏邛镇,
法定代表人:李雪平。
委托代理人:谢毅,四川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
第三人:姚志坤,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
第三人:***,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
原告**全诉被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巴塘县教育和体育局,第三人***、姚志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并于2019年11月28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0年6月29日原告**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审判长 格桑泽仁
审判员 严 正 琴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零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