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

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梅林镇人民政府特殊程序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129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龙马路1030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71755114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梅林镇人民政府,经营场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梅林镇鄢家碉村鄢家碉组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33744667668R。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梅林镇人民政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东城建筑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梅林镇人民政府支付欠款4,854,856.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梅林镇人民政府银行账户内存款1,383,334.00元,该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369,551.00元,收取执行费13,78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川1129执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