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

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3民初8141号
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峰,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继先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