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3民初8144号
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峰,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8元减半收取49.79元,由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继先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