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执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01553,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雨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6749849742,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雨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众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19)**案字第1295号裁决书,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2020年9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雨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靖西山水国际部分商铺。但查询到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多办理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对上述房产处置变现。本案申请执行98.1726万元,截至2020年11月2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98.1726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案字第129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东平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 勃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