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泊***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泊***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已与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债务清偿达成长期和解方案为由申请恢复本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产权证号:广国用(2014)字第××号土地的司法查封。本院审查后,于同年11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案涉土地的部分查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办事处陵***会河西粮库以东,产权证号:广国用(2014)字第××号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 伟
审判员 党 群
审判员 苟 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