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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众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执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泊***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泊***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案字第123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到位案款11008.13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查封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宗,产权证号:广国用(2012)字第××号、广国用(2013)字第××号、广国用(2013)字第××号、广国用(2014)字第××号、广国用(2015)字第××号、广国用(2013)字第××号、广国用(2013)字第××号、广国用(2013)字第××号、广国用(2013)字第××号,位于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生活服务中心2幢(产权证号:20××72)、4幢(产权证号:20××18)、5幢(产权证号:20××15)。因上述土地、房产均属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后,本院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冻结、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冻结、查封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伟 审判员 党 群 审判员 苟 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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