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5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名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绥县山圩镇广西农垦国有山圩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博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长湖景苑**楼**iv>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西名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博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博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博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