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红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余对虎与马鞍山市红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3民初2142号
原告:余对虎,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红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余对虎与被告马鞍山市红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余对虎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对虎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对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余对虎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姚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