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5民初47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75113976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56865054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黎斌、**、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江西省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黎斌、**、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江西省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斌、**、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江西省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江西省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黎斌、**、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江西省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黎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