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5执恢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中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F389577633。
法定代表人:牛为民,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莲荷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751139767P。
法定代表人:郑红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荣竹,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张国良,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男,194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刘芳,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张荣竹、张国良、***、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9日委托横峰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小组拍卖被执行人张荣竹名下位于横峰县5/1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号、第××号)、刘芳名下位于横峰县的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号、第××号、第××号)及4/3的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号)。2020年2月19日,被执行人张荣竹、刘芳以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荣竹名下位于横峰县5/1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号、第××号)归被执行人张荣竹所有;
二、被执行人刘芳名下位于横峰县的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号、第××号、第××号)及4/3的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号)归被执行人刘芳所有;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荣竹名下位于横峰县5/1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号、第××号)及被执行人刘芳名下位于横峰县(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号、第××号、第××号)及4/3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章镇荣
人民陪审员  来雅静
人民陪审员  谢祖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