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5执恢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中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F389577633。
法定代表人:牛为民,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莲荷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751139767P。
法定代表人:郑红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荣竹,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张国良,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男,194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刘芳,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张荣竹、张国良、***、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饶中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镇荣
人民陪审员 来雅静
人民陪审员 谢祖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