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5民初89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莲荷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75113976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平安小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56865054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普陀区人,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黎斌、**、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江西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黎斌、**、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江西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斌、**、横峰县青松绿化有限公司、江西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