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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顺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民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顺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伟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下塘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西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合肥市顺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伟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3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市顺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市顺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合肥市顺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烜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