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常商初字第320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
负责人倪文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飞,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桑兰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A座加长五层。
法定代表人左黎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亚飞,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杰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洪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国民。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常州分行)诉被告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万家公司)、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绿公司)、常州市杰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强公司)、徐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常州分行委托代理人陆建飞、被告润绿公司委托代理人邓亚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万家公司、杰强公司、徐国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亿万家公司签订编号为13680113综授093《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800万元。同日,被告润绿公司、杰强公司、徐国民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亿万家公司在《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合同签订后,经被告亿万家公司申请,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将800万元贷款发放给被告亿万家公司,贷款期限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8月23日。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亿万家未履行还款义务,相关保证人员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亿万家公司立即归还借款8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11日的利息为248607.57元,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至应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年利率10.14%计算利息及复利);2、被告亿万家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万元;3、被告润绿公司、杰强公司、徐国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亿万家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润绿公司答辩称:债务人亿万家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并且正在进行重组,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和承担责任。润绿公司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被告杰强公司、徐国民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授信额度合同》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亿万家公司向原告贷款800万元,期限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8月23日,被告润绿公司、杰强公司、徐国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一张、以及支付律师费的凭证一张,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用。
被告润绿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告亿万家公司、杰强公司、徐国民未出庭,也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对于原告提供的《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借款借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23日,原告广发银行常州分行与被告亿万家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13680113综授093《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广发银行常州分行向被告亿万家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人民币800万元;被告亿万家公司于提款前一个工作日,向原告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借款作用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双方经协商选择固定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若被告亿万家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30%;对被告亿万家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亿万家公司保证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按时承担并支付合同项下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同日,被告润绿公司、杰强公司、徐国民分别与原告广发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编号为13680113综授093额保1、2、3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亿万家公司在13680113综授093《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800万元;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2013年10月24日,经被告亿万家公司申请,原告广发银行常州分行将800万元贷款发放给被告亿万家公司,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为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8月23日;年利率为7.8%。原告广发银行常州分行认为,被告亿万家公司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20日,截止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亿万家公司结欠的利息、逾期息、复利合计为248607.57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亿万家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润绿公司、杰强公司、徐国民未履行连带担保还款责任。
原告广发银行常州分行为证明本案产生的律师费用6万元,提供了其与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2013年10月23日,原告广发银行常州分行与被告亿万家公司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原告广发银行常州分行与被告润绿公司、杰强公司、徐国民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广发银行常州分行按约履行了发放贷款800万元的义务,亿万家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原告广发银行常州分行依法依约有权要求亿万家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息和复利以及律师费用6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润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按照被告润绿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自愿为被告亿万家公司在《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在被告亿万家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润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受亿成家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清偿能力的影响。综上,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亿万家公司、杰强公司、徐国民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11日的利息为248607.57元,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年息10.14%计算)、律师费6万元;
二、被告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杰强家具有限公司、徐国民对被告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53元,由被告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杰强家具有限公司、徐国民负担,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72853元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审 判 长  吴红娥
代理审判员  钱 锦
人民陪审员  韩锡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李 双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