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执恢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龙锦路**。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天安工业村**加长**div>
法定代表人:左黎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杰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杰强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0月27日,本院以(2015)常执字第02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发现新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欠借款等款项共计人民币8381460.57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经两次查证,被执行人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万余元,本院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至2020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暂不请求执行该款。其余被执行人银行等资金账户可执行余额不足百元。2、车辆信息: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无车辆。3、工商投资股权: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有股权投资、登记信息。4、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申请执行人通过本院向钟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通过钟楼区人民法院对*国民所有的常州市天宁区阳光龙庭3幢1号和广化街200号丙单元1904室两处不动产进行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321159.88元。
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杰强家具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后将被执行人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杰强家具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通过本院向钟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并通过钟楼区人民法院对*国民所有的常州天宁区阳光龙庭3幢1号和广化街200号丙单元1904室两处不动产进行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321159.88元,该款汇到本院后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