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常执字第0278-1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
负责人倪文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飞,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桑兰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A座加长五层。
法定代表人左黎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杰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洪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国民。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润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杰强家具有限公司、徐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扣款22755元并返还申请执行人,其余帐号无余额;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产权登记情况,无登记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徐国民名下的房产均已设定抵押,已在诉讼阶段被本案申请保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并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常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范之昕
审判员  王昊东
审判员  尤建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