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6财保118号
申请人:陆振喜,男,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被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63857C,住所地无锡市芦中路8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振喜诉被告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7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产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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