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民初1256号
申请人:宜都市群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窑坡脑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曾双龙,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霞,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芦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过永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都市群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都市群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都市群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他项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冬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