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45某某与某某、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丹,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芦中路**。
法定代表人:过永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峰,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凯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312国道红星段
法定代表人:吴桂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华威大厦**
负责人:贺晨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云翔,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凯威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计972元(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姚 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玉龙
书 记 员  安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