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民初1256号之一
申请人:宜都市群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窑坡脑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芦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都市群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