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东商贸城再发水暖器材经营部与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3财保406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东商贸城再发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华东商贸城10601号。
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洁,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芦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过永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华东商贸城再发水暖器材经营部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7769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华东商贸城再发水暖器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6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409元,由无锡市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丁舟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