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中心大道与东七道交口远航商务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姜建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D18-10。
法定代表人:郦丹女,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8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案涉票据支付地在天津市北辰区,本案应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
天津***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票据纠纷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中心大道与东七道交口远航商务中心B-1座,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综上,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邵 炎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