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7835号
原告:上海虹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12-118号3幢A092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与天山南路交口万新招商中心大楼5楼502-1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产业功能区(存在多址信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津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华阳路19号旅投福美小区D6-1-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718(天津元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35号)。
法定代表人:**宜。
被告:上海箴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6758号4幢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虹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元置业有限公司、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津宏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箴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