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知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7670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知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达三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7659744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产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8637058X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中科知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北京中科知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科知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451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3193元,由申请人北京中科知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