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511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宏鹏盛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大北公路船沽中心小学东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宏鹏盛业塑胶有限公司与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01执5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