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366号
原告:天津市泽成泰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西北辰大厦4-8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新开口镇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泽成泰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泽成泰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泽成泰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泽成泰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31元,由原告天津市泽成泰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