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8财保335号 申请人:***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申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 申请人***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账号为×××内存款6318422.35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保单号20460AI200002300004C)为申请人***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账号为×××内存款,限额为六百三十一万八千四百二十二元三角五分。 保全费五千,由申请人***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