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13执1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泽成泰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西北辰大厦4-8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新开口镇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泽成泰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众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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