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468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男,汉族,1953年09月0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女,汉族,1958年01月0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被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珍,女,汉族,1980年04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两被告之女。
第三人: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原江西电缆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禾埠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161986202N。
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玲,公司行政干事。
第三人: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吉州区吉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44293985J。
法定代表人:彭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昌,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以已与被告、第三人达成和解并已办理完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第三人达成和解并已办理完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婉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