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战与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764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战,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村民,现住该村。
原告**战与被告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陕0629民初764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
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9民初7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9民初7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银河电力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087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2156490.57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该保全属于保全错误,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理由如下:1、申请人对**战不负有到期债务,本案合同因刘涛公司故意违约而导致案涉工程无法正常结算,工程量及工程款无法确定,无论刘涛公司还是**战,均无权主张申请人继续支付工程款,**战在明知案涉工程未结算的情况下起诉主张工程,属于恶意诉讼,进一步采取恶意保全,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2、**战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战没有权利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也没有权利对申请人银行账户进行保全。3、**战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恶意注销西安刘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涛公司”),逃避公司税务责任及其他合同义务,其在恶意注销公司的情况下发起诉讼并请求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存在明显的恶意,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战的恶意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恳请贵院对**战的保全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纠正**战恶意诉讼、恶意保全的错误行为,撤销(2021)陕0629民初7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战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087XXXXXXXXXXXXXXXXXX进行冻结。2021年4月6日,**战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保单号为PZPP21610100600000001089,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为**战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全金额为2156490.57元,并依法缴纳了保全费215645000元,故**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牛  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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