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81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49562R。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兴平市集中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0745366259。
法定代表人:苟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平市集中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481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481执16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