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润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彬,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鸿亮,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城南路**。
诉讼代表人:江苏方盛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负责人:张罗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祖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未丹,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靖江市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晓东,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桥园区管委会)与被上诉人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厂)、原审被告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初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桥园区管委会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电缆厂仅为合同乙方的其中之一当事人,而且其合同权利已由江苏锡缆电缆有限公司承继,被上诉人已无合同权利。鉴于江苏锡缆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已由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如果本案要继续审理,也应由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所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行政协议所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电缆厂以对外催收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
电缆厂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电缆厂破产管理人提起的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因债务人电缆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原审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以(2020)苏破申1号受理了无锡威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电缆厂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并裁定电缆厂进入破产清算,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辖的特别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新桥园区管委会与电缆厂之间合作协议最早订立于2012年,虽然双方此后又订立了案涉整体搬迁协议,但不影响双方既已形成法律关系性质,故新桥园区管委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晓燕
审判员 顾洪青
审判员 汤立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苌璐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