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清申3号
申请人: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城南路10号。
诉讼代表人:张罗凤,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未丹,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欣雨,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电线电缆联合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北路564号4楼。
法定代表人:过其林。
申请人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厂)以被申请人江苏电线电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后未清算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联合公司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联合公司于1999年11月26日成立,企业性质为联营,登记住所为无锡市中山北路564号4楼,投资人分别为常州电缆厂、电缆厂、电缆一分厂、无锡市电力电缆厂、金城电缆厂、镇江电缆厂、溧阳电缆厂、连云港电线电缆厂、8390厂、电缆附件厂、苏州电缆厂、东台电缆厂。2008年7月25日,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锡工商案字(2008)第00821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联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已经解散,联合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联合公司一直未清算,电缆厂作为联合公司的联营一方,是该公司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对江苏电线电缆联合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沈 君
审判员 贾建中
审判员 龚 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