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清申1号
申请人: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307XU,住所地无锡市城南路10号。
诉讼代表人:张罗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涵、石欣雨,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华力电缆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张泾镇新明村。
法定代表人:过其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厂)以被申请人无锡市华力电缆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后未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力公司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华力公司但无法送达。
本院查明:华力公司于2003年10月24日成立,登记机关是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地是无锡市锡山区张泾镇新明村,法定代表人为过其林,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电缆厂、过其林。2007年9月10日,华力公司被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仍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状态。华力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华力公司住所地是无锡市锡山区张泾镇新明村,公司登记机关是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华力公司已于2007年9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华力公司已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依法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至今仍未组织清算。电缆厂作为华力公司的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华力电缆线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蔡永芳
审判员 林 双
审判员 顾 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