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

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无锡电缆厂镇江销售处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清申4号
申请人: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城南路10号。
诉讼代表人:张罗凤,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涵,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欣雨,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电缆厂镇江销售处,住所地镇江市南门大街215号2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周德发,该销售处经理。
2022年3月3日,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以无锡电缆厂镇江销售处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后未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无锡电缆厂镇江销售处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无锡电缆厂镇江销售处,无锡电缆厂镇江销售处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无锡电缆厂镇江销售处于1999年4月23日在原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该企业注册资本60万元,由无锡电缆厂以货币方式出资,周德发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2009年9月8日,该企业因未按规定办理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明,无锡电缆厂于1980年4月1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后更名为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2020年1月2日,无锡威克集团有限公司以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苏02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无锡威克集团有限公司对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无锡方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无锡电缆厂镇江销售处的经济类型虽属于全民所有制,但仍属于法人,当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后,即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作为无锡电缆厂镇江销售处的出资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无锡电缆厂镇江销售处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对无锡电缆厂镇江销售处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丁奕帆
审判员  季 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梅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