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307XU,住所地无锡市城南路10号。
主要负责人:张罗凤,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罗祖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欣雨,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7604元。2021年4月1日,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震宇
审 判 员 刘晓伟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石兰栓
书 记 员 倪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