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某某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恢2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5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307XU,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崔建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无锡喜爱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93839R,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苏1282民初7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1400000元,合计11400000元,约期于2019年11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除应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0元,约期于2019年11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振发三路6号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74410号]的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89900元,减半收取44950元,由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缴纳,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约期于2019年11月21日前直接给付**)。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于同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两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
3、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无锡喜爱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号不动产。
5、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两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执行过程中查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裁定受理无锡威克集团有限公司对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决定将***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无锡喜爱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依法申报债权。
7、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依法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民初7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瓒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赵浩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