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1491号
原告:***,女,1973年8月25日生,居民,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润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吴彬,主任。
第三人: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锅市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祥,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管理委员会及第三人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约平
审判员 陈晓辉
审判员 邵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肖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