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3号1幢1505室。
法定代表人:焦振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汉韵阁B座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7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通知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38元。本案执行请求已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1107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