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096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
被告: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已被告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