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13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长沙奥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浩
法官助理程凯 书记员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