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4494号
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一路12号万力达继保科技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7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B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93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全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