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鸿宇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与府****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822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

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某,男,系府谷县某某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府劳仲案字[2016]16号裁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160.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16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合计116321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645元。双方当事人现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所欠**的各项补助款项共计116321元,由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75000元,下剩款项**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1000元由**承担。双方当事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完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府劳仲案字[2016]1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培   华

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