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优谷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民初65号
原告: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乔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亭,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陕西冲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刘达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剑韬,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优谷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伍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优谷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790元,减半收取73895元,由原告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冯佑贤
审判员  魏 霞
审判员  张彩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