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5177号
再审申请人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陕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3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煤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第21389928号“煤亮子”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提交证据证明“煤亮子”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首先,陕煤公司在一、二审、申请再审阶段提交了其使用诉争商标已被国家权威媒体和地方、行业有影响媒体争相报道、国家煤炭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省委省政府、国资委对申请人的视察、参观和认可、相关领导做序的以“煤亮子”命名的宣传申请人工作经验的两本图书及相关报道等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作为商标标识已经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其注册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陕煤公司作为一家专业服务于煤炭行业、煤炭企业、煤炭工人、孵化煤炭科技的国有企业,在煤炭生产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善意的注册和使用,宣传“煤亮子”精神,是对煤炭产业工人的褒奖和鼓励,将其使用于为煤炭工人服务的指定商品和服务上,更能体现对煤炭工人、煤炭产业的尊重和保障。另外,“煤亮子”并非我国惯用的政治语言或政治词汇,本身不具备政治内涵,也系正面和积极的影响。再次,陕煤公司已拥有并运营“煤亮子”煤炭生产综合服务平台,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已有“煤亮子”商标被核准注册,足以佐证“煤亮子”作为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可使用性和显著性,二审法院违背审查标准一致性及同案同判的公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判例认为,“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更不应变动”,因此,诉争商标也应予注册。(三)商评字[2018]第0000058528号《关于第21389928号“煤亮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原审判决存在漏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决定中未对陕煤公司提出的“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会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及诉争商标使用及知名度情况对“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影响的复审理由进行审理。二审法院亦未评述,存在漏审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四、六项规定,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诉争商标为对煤炭工人的尊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陕煤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相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煤亮子”组成。“煤亮子”一词,通常指称煤炭工人,被理解为对煤炭工人的赞扬与鼓励,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和社会性。故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对我国政治、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并无不当。陕煤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诉争商标一旦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则无论其是否已经作为商标使用,均不能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陕煤公司提交的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不影响本案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围绕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不存在漏审情形,故陕煤公司主张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漏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此外,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依据,故陕煤公司主张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违反商标一致性审查原则和公平原则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陕煤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驳回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钱小红
审判员 李 嵘
审判员 江建中
法官助理耿慧茹
书记员丁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