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55号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陕0881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2021)陕08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470元及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191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504470元,缴纳执行费7445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